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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拿走客户名单算不算侵犯商业秘密? 文章内容
年关将近,又到员工跳槽高峰期,很多企业花费大量时间、成本、人力、财力建立的客户名单,可能会随着员工的离职被带走。公司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吗?公司面对如此现状又该怎么处置? 以案说法: 张某系甲公司的销售业务员。2017年入职后,张某按照甲公司的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及保密责任承诺书,承诺对客户名单、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019年7月,张某成为华南片区的销售总监,业务量迅速增长。 2020年5月,张某从甲公司辞职,随后入职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在较短时间内,甲公司的多家客户纷纷终止合同,与乙公司签约。
2020年10月,甲公司以商业秘密被侵犯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请问:企业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吗?
只要客户名单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就可以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商业价值和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通常情况下,客户名单还包括交易产品、需求数量、价格政策、结算方式等。客户名单属于公司的保密文件,第三人无法掌握和知悉,企业可以利这些信息获得经济效益,长期稳定地占据市场。
本案中,加公司与张某约定对客户名单负有保密义务,但张某离职后,在竞争对手的单位任相同职位,并利用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信息,抢走加公司的客户,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风险防范建议: (1)、在招人用人时,在保密协议中明确规定,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 (2)、对客户名单采取分类、分级管理方式、对接触客户名单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3)、对利用客户名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原有员工,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员工和现单位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客户是公司营收来源的保证,客户名单是公司极具价值信息、极其重要的竞争资源;公司应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通过劳动合同来约定员工保密义务,作为向员工违约索赔的依据。 |